领取使用许可证后应如何安排施工?

2018-09-28 10:22:02 励石律师事务所

  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我们就应该去安排施工的具体事宜了,在这一块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励石重庆建筑工程律师接下来就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进行普及。

  (1)施工单位应在收到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无法按时开始工作,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限制为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施工不开始,又超过了延长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如在建工程因任何原因中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施工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

  施工项目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暂停一年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施工许可证的核查情况。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未按时开工或者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如果无法按时开工超过六个月,则应重新申请生效报告的批准程序。

  在建筑施工这方面,我们有很多的条例需要去遵守,所以我们一定要去明白怎么去做这些相关的事宜,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而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