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杜某、姜某诉马某(煤矿老板)房屋买卖合同案

2017-07-21 17:23:17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的某一天,笔者(石东明律师)以前的当事人杜某、姜某再次来找到笔者称2013年7月8日其与重庆奉节县的煤矿老板马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即杜某、姜某)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第四层房屋(435.52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即马某),成交价格为3260000元,如果超期两个月,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房屋总价10%计算.....

  合同签订后,马某向杜某、姜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其后,马某未再向杜某、姜某支付过购房款。杜某、姜某尚未将房屋移交给马某。杜某、姜某称,虽然通过其签订了一份合同就收了马某收到了定金10万元,但是她们还想向马某追索32.6万元违约金,问笔者是否可行?笔者详细审核了她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分肯定的答道“可行”。于是杜某、姜某便委托笔者代理其起诉马某,要求其向杜某、姜某支付违约金32.6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以(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杜某、姜某支付违约金3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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