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明代理某公民应诉某机械制造公司诉其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7-09-18 18:11:28 励石律师事务所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某公民不支付某机械制造公司分文租金。

  2013年10月的某一天,笔者(石东明律师)的一位朋友周某拿着一份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寄给他的民事起诉诉状副本来找到笔者(石东明律师),并着急的说,其被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租金83502元,而他认为其并不欠某机械制造公司租金。笔者(石东明律师)从周某手上接过民事起诉诉状副本(该副本上的请求事项为:判决周某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的房租共计82522元及2010年的水电费980元合计83502元并判决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看后并询问了周某一些情况之后,让周某准备一些证据。

  2013年11月21日,笔者(石东明律师)带着周某提供的证据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通过笔者(石东明律师)的答辩、举证等一系列的代理应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采信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定某机械制造公司主张的“2009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周某在使用其厂房”缺乏事实依据,而周某抗辩的(笔者代理)“其于2008年8月已搬离某机械制造公司厂房”的抗辩意见成立,该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3)巴法民初字第09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且判决某机械制造公司负担945元的案件受理费(注:该判决下达后,某机械制造公司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石东明律师系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资深律师。

  石东明律师联系电话:13101320568,15723456312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