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以要回赠予房屋吗?

2017-09-19 11:42:36 励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高大爷自己无儿无女,身边只有与自己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一个本家侄子。为了能让自己晚年有个依靠,就和侄子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由侄子为自己养老,而自己则把名下的房屋写协议赠与给侄子,因为不懂法,自己分别写的赠与房屋协议,后又写的养老送终协议。刚开始的两年,侄子还能认真按照协议来照顾自己。随着年龄的增大,现在高大爷身体又不好了,因赡养方式不能达成一致,高大爷已经不愿意再由侄子照顾他了。高大爷想要回房子,可是侄子却说,房子已经给我了,不能往回要了。现在高大爷来到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问能不能将房子要回来,应该如何办?

  【法律分析】

  高大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人民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要回房子。

  首先要说明的是高大爷赠与房屋是基于侄子养老送终的行为,侄子没有履行养老送终的义务,才能撤销赠与房屋的协议。民间大量存在这样的协议,以养老为条件,赠与协议,在法律上叫做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果要对已经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变更、撤销,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遗赠抚养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必须履行完义务后(一般为死亡后)才能得到约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