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紧急的再审申请及执行案

2017-09-22 16:49:14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中旬,经朋友介绍,朋友王某急匆匆来找到石东明律师,陈述了其开办的房地产企业D公司(王某系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进行担保后,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民事调解书后未履行,D公司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2000万元左右的房屋。

  石东明律师听完王某陈述,并详细看了其带来的A公司2011年1月5日的民事起诉状副本、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4日的民事调解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8日的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为18244322元及利息——到2012年3月中旬,已有两千万元左右)以及某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立案决定书、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说明》、某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文书、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出具的《证明》。

  石东明律师由以上资料得知本案案情:A公司与B公司重庆分公司及C公司重庆分公司(C公司重庆分公司与B公司重庆分公司系合伙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D公司为担保人,因B公司重庆分公司及C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及时付款(注:C公司重庆分公司按欠款数额为A公司开具了空头转账支票),A公司将B公司重庆分公司及C公司、C公司重庆分公司、D公司一并起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A公司后来又撤回了对C公司以及C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A公司及B公司重庆分公司、D公司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形成了民事调解书。之后,因B公司重庆分公司及D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A公司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也因此查封了D公司2000万元左右的房屋。

  2012年3月,D公司从B公司处得知B公司重庆分公司系负责人罗某私刻B公司印章而非法成立的经济组织,2012年3月,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已因B公司重庆分公司系罗某擅自伪造B公司印章而注销了B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为B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存在且B公司依法不因承担买卖合同的付款责任。这样,D公司承担责任后,就无法再向B公司及B公司重庆分公司追偿。

  王某咨询石东明律师,是否可以不认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重新处理本案。石东明律师告知王某:有难度,但如果D公司委托石东明律师,石东明律师会以百倍、千倍的努力去争取。于是,王某代表D公司委托了石东明律师,就本案申请再审和代理执行。

  因为本案情况紧急(一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D公司2000万元左右的房屋;二则双倍利息翻得很快,执行金额在不断地增加),石东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研究了案情,并代理D公司迅速写了数千字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立即寄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很快就立案受理了本案。

  A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对D公司再审申请进行答辩的通知书后就着急了,主动找D公司协商。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终于于2012年5月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虽然D公司比先前执行裁定书只少付了几百万元,但和解协议书约定,若D公司若要起诉C公司及C公司重庆分公司,A公司必须协助D公司——因为A公司持有C公司重庆分公司转账支票等证据材料原件;如果A公司不协助D公司,D公司因不持有这些原件,永远无法通过起诉C公司及C公司重庆分公司来挽回损失)。

  通过石东明律师的全力代理,D公司也算达到了预期的目的:D公司不仅少被执行了几百万元,而且D公司在A公司的协助下,还可起诉C公司及C公司重庆分公司,由此挽回D公司的损失。之后,D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申字第00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D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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