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与企业较量,自然人胜诉案例精选

2023-02-06 10:13:19 励石律所

  1、廖某与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3年廖某接了新房,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某装饰公司为廖某的新房进行装修,廖某支付了一期装修款2.6万元,某装饰公司收到一期装修款后为廖某的新房进行了装修。之后,某装饰公司以工程已完工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廖某支付尚欠已完工的款项3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廖某的委托,代理廖某出庭应诉。最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2014)巴法民初第0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作为自然人的廖某在与某装饰公司的较量中大获全胜。

  2、周某与某机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周某因为经营需要租用了某机械公司的厂房,后周某因租用时长、搬出时间点等与某机械公司发生了争议,被某机械公司诉至法院,某机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其租金、水电费共计83502元,周某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应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2013)巴法民初第09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在与某机械公司的较量中大获全胜。

  3、张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案

  张某系某投资公司的会计,黄某系某投资公司的出纳,2015年6月2日,张某、黄某在QQ上遭遇诈骗,将某投资公司的67万元转账给了诈骗公司,某投资公司以张某、黄某具有重大过失的严重失职行为为由,要求张某、黄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7万元,张某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应诉。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从事实和法律法规阐述了张某存在的过错并不足以达到重大过失的标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黄某共同赔偿某投资公司13.4万元。

  由于此判决实质系张某、黄某连带赔偿或共同赔偿投资公司13.4万元,而黄某经济能力较差,张某面临单独支付某投资公司13.4万元的风险,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在与张某详细分析情况后,张某决定继续委托励石律所进行上诉。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1民终4416号判决张某、黄某各自赔偿某投资公司6.7万元。

  4、尹某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

  尹某给某建设公司送了数百万元的货物,某建设公司支了部分款项后不再付款。尹某便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申请法院冻结了某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建设公司发现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后,与尹某达成了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完全部货款(350万元)的协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21)渝0112民初43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协议。尹某自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至收完350万元货款,前后只用了2个月。

  5、张某与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给某集团公司送了数百万元的货物,某集团公司仅支了部分款项后不再付款。张某便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冻结了某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1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集团公司支付张某货款1179888.8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于本案保全到位,判决生效后,张某顺利地收到了某集团公司的执行款项。

  6、孙某与某邮政储蓄银行合同案

  2016年孙某在某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被他人转走,于是孙某向某邮政储蓄银行索赔,然而某邮政储蓄银行称孙某设置了交易密码和短信通知,称是孙某未保管好密码造成款项被盗,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孙某便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代理他向某邮政储蓄银行索赔。某邮政储蓄银行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银行无任何过错,但是励石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孙某的权益进行了据理力争。最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05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邮政储蓄银行赔偿孙某全部损失58000元及利息。

  7、李某与某商贸公司工伤赔偿案

  2012年11月的一天,李某从钢管架上摔下受伤残,2013年5月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鉴定为2级伤残。然而李某与某商贸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李某便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某商贸公司索赔。经过励石律师依据事实和相应法律法规据理力争,该案件经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以渝长劳人仲字(2014)第5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商贸公司支付李某工伤待遇款195万元。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8、朱某与某清洁服务公司侵权纠纷案

  朱某系某清洁服务公司的清洁工,何某也系某清洁服务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9月的一天,朱某与何某因争工具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造成朱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花了医疗费2万多元且误工数月。因为何某没有支付能力,朱某便向其服务的某清洁公司索要垫付的医药费及误工费、护理费等,然而某清洁服务公司辩称朱某与何某打架,公司不知情且未喊她们打架,所以她们打架的后果与公司无关,公司分文不愿赔偿。于是朱某委托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2015)南法民初字第1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清洁服务公司赔偿朱某数万元,判决生效后一年多,赔偿款执行到位。

  注:以上案例仅系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代理自然人告赢企业的案例的其中一部分,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还有许多相关案例(均有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为凭),不再一一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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