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石所代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分配协议》得到法院的认可

2024-07-04 17:56:36 admin

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的石翔宇律师经人介绍,认识了孙甲,孙甲告诉石翔宇律师,其妹妹孙乙因病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让励石所代其拟定一份《遗产分配协议》。石翔宇律师拟定了一份《遗产分配协议》。

孙甲陈述况某与孙乙于200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孙乙死亡时其父母已经死亡,生前未生育子女。孙甲与孙乙系姐妹关系。

2022年10月13日,孙甲(作为甲方)与况某(作为乙方)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主要约定:1.孙乙于2022年8月1日因病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遗嘱内容称其没有子女,指定其名下财产由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对其进行照顾的人根据照顾时间多少来分配。甲方、乙方均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甲方为孙乙住院治疗期间照顾孙乙的人,乙方没有参与照顾,甲、乙双方对该事实无异议;2.孙乙与乙方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因此,孙乙名下财产均属于孙乙个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名下财产均属于乙方个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对该事实无异议;3.鉴于孙乙所立遗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为孙乙名下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甲方愿共同补偿乙方人民币55 万元(此处原为 40 万元,后手写更改为55 万元,况某和孙甲均在此处书写“同意更改”,并签名捺印)用以养老所需,支付账户户名为况某,况某在户名处签名捺印,并在账号处手写“6221341900307156 重庆银行”;4.鉴于孙乙所立遗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登记于孙乙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花路2号朵力名都 31栋 13-1号的房屋,乙方享有对于该房屋的居住权益;5.对所继承(受遗赠)的孙乙名下财产,甲方内部另行协商分配,乙方不得干涉;6.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充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则约定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留存壹份。尾部甲方有孙甲的签名捺印,乙方有况某的签名捺印,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另查明,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花路2号1栋13-1 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20.46㎡)于2009年6月15 日登记于孙乙名下。

诉讼过程中,孙甲举示孙乙于2022年7月15日所手书的一份《遗属》:“我叫孙乙,由于没有子女,我在清醒的时候写下以下遗属:①我死后根据对我的照顾时间多少,我的所有财产进行合理继承;②没有对我进行照顾的侄男侄女不分配,或者适当给贰万元的安慰费。”孙乙在尾部签名捺印,并手写日期为 2022年7月15 日,该《遗属》上方有病员为“付容”和“胡春香”的签名捺印。况某对该《遗属》的真实性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对该《遗属》的文字是否是孙甲本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该中心于 2023年10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标注日期为“2022.7.15 日”、“立遗嘱人”为“孙乙”、病员为“付容(身份证:510213197107100612)”和“胡春香(身份证:510213196802040844)”的《遗属》原件上正文内容和落款部位的“孙乙”姓名字迹与送检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无法判断其余遗属内容字迹与送检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为此,况某垫付鉴定费1100元。

原告况某在某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如下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况某与孙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无效;2.判决孙甲将况某妻子的8张银行卡(存款)、身份证、死亡证、火化证、手机归还况某。事实和理由:况某与孙甲之妹孙乙于200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孙乙与孙甲系姊妹关系,孙乙共有7兄妹。况某与孙乙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生活 22年有余。孙乙于2022年8月1日因病去世,无其他继承人。况某系孙乙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孙甲将孙乙的8张银行卡、身份证、死亡证、火化证、手机等拿走,拒不交还况某。况某多次找孙甲协商,况某考虑到孙甲与其配偶的亲属关系,做出一些让步,要求孙甲将况某与孙乙的共同财产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花路2号朵力名都1栋13-1号房屋过户到况某名下,并分得自己与孙乙的共同财产 55 万元,孙乙剩余的其他财产由孙甲6兄妹共同分配。况某与孙甲商量好后于2022年10月13日晚上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孙甲不讲诚信,在协议上将房屋产权改成居住权,由于况某年老昏花,基于况某对孙甲的信任,孙甲欺骗况某在协议上签字。第二天,况某发现协议中所写居住权与事先协商的房屋产权不符,便联系到孙甲,要求其更改居住权为产权,但孙甲置之不理。该遗产分配协议的内容不是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况某认为:孙甲不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孙甲不属于孙乙的遗产继承人,也不是遗产执行人,因为况某系孙乙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且该遗产分配协议也不是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严重损害了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况某与孙甲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依法应属无效。孙甲将其妹孙乙的8张银行卡、身份证、死亡证、火化证、手机等物件全部拿走,拒不交还况某,既无法律依据,也无道理。为维护况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孙甲在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辩称(石翔宇律师详细阐述了协议合法有效而不构成无效的理由),1.况某与孙甲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是基于孙乙所立遗嘱所起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协议内容亦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2.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相反,该协议实质上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理;3.该遗嘱充分尊重了况某、孙甲的真实意愿,签订前就已经进行过充分交流、协商,况某在签订时也对协议反复查看,并进行了手动修改;4.经况某与孙甲共同摇号确认,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遗嘱》“孙乙”签名与样本签名系同一人所写,因此《遗嘱》真实性得到了检验,是孙乙本人所写,而协议是根据《遗嘱》所签订:反映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5.协议处分的是孙乙的个人财产,没有况某的财产,即使处分财产中的部分财产属于况某,况某也在协议中行使权利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由于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况某的处分行为也具备法律效力:6.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况某请求返还银行卡等物品属于物权纠纷,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而言,两者不能并案处理,返还物品的起诉应被驳回,况某可以另案起诉,主张权利。综上,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况某自行负担。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2023)渝0104民初2435号判决:综上,孙甲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况某在其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5月23日以(2024)渝民终4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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