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石律所多次维护企业权益

2024-01-15 20:12:38 admin

  一、劳动争议案

  1、代理企业应诉劳动者索赔双倍工资案(办案结果:全部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2013年12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找到励石律所,称“公司被劳动者李某索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励石所律师分析案情后提出应对策略,决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最终,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相关意见,于2014年3月25日以渝沙劳仲裁字(2013)第108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代理企业应诉劳动者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办案结果:全部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1)2018年10月上旬,上海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陈经理来到励石律所,称“文姓劳动者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分公司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5.5万元”,并将相关资料交给励石所律师分析,律师分析后,根据证据材料提出了应对方案,建议公司再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程序合法方面的证据”,以求万无一失。公司采纳了励石律师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2018年10月30日,励石律师出庭代理公司应诉,抗辩:申请人违反了被申请人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1月8日以巴南劳仲裁字(2018)第106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文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的周某投资的某公司,因业务拓展,到贵州省贵阳市做工程,被劳动者雷某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多元。励石所律师建议周某在贵阳当地聘请律师,周某对当地律师并不了解,对励石所律师说:“我们与贵所合作近10年了,还是委托您去一趟贵阳”,于是某公司委托了我所。经过承办律师努力,代理意见得到了贵阳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同,采信了被申请人抗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的观点,该仲裁委于2023年11月1日以(2023)观劳人仲裁字第3655号裁决书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

  3、代理企业应诉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案(办案结果:全部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甲企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乙企业施工,成某从2019年10月10日起在工地上班。2019年10月26日,成某在工地上摔伤,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中,要求成某确认劳动关系。于是成某要求确认与甲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励石所律师代理甲企业应诉,仲裁及一、二审均驳回了成某的全部请求,成某又要求确认与乙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励石所律师继续代理乙企业写答辩状并由乙企业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结果仲裁及一、二审又驳回了成某的全部请求。

  4、代理企业应诉劳动者追索工资案(办案结果:全部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1)2020年3月中旬,重庆市江北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励石律所,称“公司被王姓劳动者追索工资近6万元”,励石所律师分析案情后,接受了委托,代理公司出庭应诉,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如下抗辩:“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聘用过申请人,也不能证明其为被申请人进行了劳动”。经过励石所律师的精心代理,最终,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6日以渝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68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后王某不服,起诉到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励石所律师继续代理企业应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以(2021)渝0105民初137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王某的全部请求;后王某仍不服,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励石所律师继续代理企业应诉,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以(2022)渝01民终7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3年11月初,励石所的老客户来到励石所,称“我们公司被张某索要劳务费(工资)7.5万元”,并委托了励石所。励石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庭应诉答辩“案涉工程系公司分包给卿某,而张某系卿某聘用的工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某只能向卿某请求劳务报酬。况且公司与分包人卿某并未结算,请求驳回原告张某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抗辩,于2023年11月20日以(2023)渝0108民初2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卿某支付张某劳务费7.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同时也判决驳回了张某对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5、代理企业应诉工人索赔工伤二次手术费及误工费等案件。

  (1)励石所的老客户某公司工人陈某2018年8月在某公司施工的工地受伤,同年12月鉴定为9级工残,其工伤赔偿案,2020年4月法院判某公司赔偿陈某9万多元,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做了二次手术后,又起诉至法院向某公司索赔二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等4万多元。励石所律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出庭抗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给予陈某的二次手术的费用,况且陈某与某公司早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驳回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于2022年7月13日以(2022)渝0108民初146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五中院于2022年9月15日以(2022)渝05民终7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0年10月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励石所,陈述道“公司工地人员张某在工伤后,经重庆市云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已将工伤赔偿款支付给了张某,后来公司领取了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近3万元。张某先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张某在保险公司领取了意外伤害的保险赔款1万多元,但其认为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归其所有,于是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领取的近3万元的款项。”励石所律师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接受委托,代理该公司出庭应诉,最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2020)渝0118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仅需返还485元。该判决已生效。

  (3)2022年12月,励石所老客户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励石所,称“公司工人任某因工受伤,公司给任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任某擅自扩大医疗范围,自己垫付10万余元医治了与工伤无关的病,且属非医保报销项目,现已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功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以人民调解协议为依据,要求公司支付其各种待遇28万多元。”励石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庭应诉,开庭时任某的代理人将仲裁请求降低,请求公司支付各项待遇21万5千多元。我方代理人提出“任某在治疗过程中在人民调解机构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其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由甲方,即公司承担,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因为该协议系公司经理殷某签订,公司未授权殷某代表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公司事后也未追认殷某的行为。且任某医治与工伤无关的病,理应自行承担相关医疗费,让公司承担这些费用及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采信了励石所律师的抗辩。于2023年2月17日以渝两江劳仲字[2022]第27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任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0893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8040元,合计18933元,驳回任某绝大部分仲裁请求。该裁决已生效。

  (4)2022年6月,励石所老客户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励石所,陈述“公司职工冉某工伤,三根肋骨骨折,系9级伤残,已将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并委托了励石所律师出庭代理应诉,我方接受委托后,先针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结束后,法院恢复工伤赔偿案审理,审理过程中,达成了公司在2023年7月31日前公司支付冉某各项赔偿款19785元,冉某放弃其它请求的协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确认了该调解协议

  (5)2023年3月,励石所老客户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励石所,陈述称“公司工作人员周某工伤9级,起诉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向公司索赔17万多元”,励石所接受委托后,出庭应诉抗辩“周某系杂工,每月工资3千多元”,法院经调查,确定周某每月工资3480元。于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23)渝0112民初6837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周某所有赔偿9万6千多元。判决后,公司缺乏支付能力,于是我方代理人代理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以(2023)渝01民终757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但公司支付时间延缓4个月左右,终于能喘过气来,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买卖合同案

  1、2023年5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物资公司委托励石所律师起诉某公司支付其230多万元钢材款。励石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诉讼保全及出庭代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以(2023)川15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某物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多日。

  2、2022年5月,重庆市江北区甲公司委托励石律所起诉位于浙江的乙公司支付钢材款5297498.93元及利息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同年9月9日乙公司又支付了我方的甲公司50万元钢材款,同年10月开庭审理时,由于乙公司在甲公司起诉后又支付了甲公司50万元,于是我方调整诉求为4797498.93元。乙公司两位代理律师抗辩尚欠我方160万元左右,其余货款是甲公司虚增钢材数百吨的结果,虚增价值300多万元,乙公司不认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最终以(2022)渝0105民初17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乙公司支付我方,即甲公司货款4790631.93元及利息(比我方诉求只少了6000余元);判决后乙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且同时请求公安经侦部门介入。励石所律师继续代理甲公司二审应诉,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以(2023)渝01民终7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于2023年12月4日生效。

  3、2021年4月,重庆市沙坪坝区甲公司陈述“甲公司被乙方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113170元且一审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113170元”,欲委托励石所代理甲公司依法上诉。励石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了上诉,重庆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8月16日以(2021)渝01民终5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自由贸员试验区人民院(2020)渝0192民部4725号民事判决书;二、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47540元”(注:一审判决的是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113170元,即经过励石所律师精心代理为甲公司减少支付货款65630元)。

  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2022年5月,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来到励石律所,称“公司设立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的美容院的客户谭某起诉公司及我,要求我方赔偿72000余元,但我方不认可,想委托贵所出庭应诉”,励石所律师看了资料后接受委托出庭应诉,抗辩:“对医疗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且没有相应处方、病历,法院不应采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以(2022)渝0105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及贺某赔偿谭某1589元。谭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励石所律师继续代理某公司和贺某出庭应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以(2023)渝01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票据纠纷案

  2022年4月,励石所主任石东明的朋友开办的两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因卖河砂给建设公司,分别取得5万元、30万元的商业汇票。出票人系房产公司,承兑人系发展公司,朋友代表公司委托励石所分别代理甲公司、乙公司起诉房产公司及发展公司、建设公司连带支付甲公司5万元及利息,支付乙公司30万元及利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0日以(2022)渝0102民初4385号及(2022)渝0102民初4185号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甲公司5万元及利息以及支付乙公司30万元及利息;虽然房产公司及建设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因未按期交纳上诉费,该院分别以(2022)渝03民终2274号及(2023)渝03民终345号民事裁决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生效。

  励石所的老客户某经营部因经营取得某公司数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委托励石所起诉某公司支付数万元款项,励石所代理某经营部起诉某公司后,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支付某经营部数万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2023)渝0108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协议。某公司已按期履行义务完毕

  五、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人由杨某聘请,工伤事故责任由杨某承担,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杨某聘请的工人徐某工伤后,某公司代杨某支付徐某医疗费3万元,代杨某支付徐某工伤赔偿款12万元。2021年1月10日杨某向某公司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某公司15万元,2021年至2023年每年归还5万元。开庭时,虽然杨某未到庭,但法院还是询问某公司代理人励石所律师,未到2023年年底某公司要求全部支付归还款项的法律依据,在励石所律师依法回答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以(2023)渝0107初20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另外,励石律所还代理合同金额2.8亿元(实际投资2500多万元)的投资合同纠纷。

  励石所维护企业权益的案例远不止以上所述,鉴于篇幅所限,不再多述。

  励石所律师电话:13101320568(石东明)

                               13638360838(石翔宇)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