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明律师的成功代理维护了某企业的权益

2017-07-21 17:21:17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25日某企业的一名工人上班时不慎摔伤头部,前后花去某企业医药费数万元。2012年12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工人所受的伤为工伤。2013年1月7日,某工人的伤残程度被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2月,某工人向企业索要10多万元。某企业咨询了石东明律师,石东明律师根据某工人的病情及伤残程度、工资收入、年龄等得出某企业该赔偿某工人的赔偿数额应是4万多元。某工人不同意。

  2013年3月13日,某工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是某企业委托石东明律师出庭代理。仲裁庭上石东明律师指出;根据申请人(即某工人)陈述,其每天工资为110元,那么申请人每月工资也只有2200多元,而不是申请人所说的每月3500元;另外,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依法不应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所述,农民工不存在退休年龄,企业仍应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来支持,仲裁庭不应采信,还有,申请人向企业借支的45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2013年10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北劳仲案字2013第79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为2200多元,且未支持申请人提出的企业依法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扣除申请人借支的4500元,最终裁决企业一次性支付申请人45014元赔偿款。

  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生效后,应某工人的请求,某企业一次性支付了45014元赔偿款从而了结了此案。

  本案经石东明律师依法代理,裁决结果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少了一半多,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感慨万分的说“在我们企业最困难的时候,石东明律师的成功代理让我们企业少支付(赔偿)数万元,虽谈不上雪中送炭,但其成功代理至少维护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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