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谢某诉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案

2017-08-21 17:30:40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初的一天,笔者(石东明律师)的朋友邓某带着其表弟谢某来到笔者办公室,向笔者诉说:谢某与唐某于201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1日,唐某的父母及亲戚殴打谢某及母亲,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且唐某提出离婚,而又不愿拿出其从银行取走的10多万元。从结婚到现在一年零三个月,她就拿了10多万元,我心不甘呐!

  笔者听了谢某的诉说后,建议谢某迅速起诉,以免时间久了,唐某主张钱花光了,谢某无法追回其应得的款项,于是,谢某委托笔者起诉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开庭时,唐某抗辩道:她取走的钱其用于旅游买化妆品等用了一部分,另外8万元已交给了原告,即使有剩余的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她是女方就该多分。针对唐某的抗辩,笔者代理谢某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唐某主张其取出的钱用于旅游、买化妆品等,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应采信;第二、唐某并未将8万元交给原告。其主张已经交给了原告8万元同样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第三、唐某及家人对原告及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应该少分共同财产。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唐某取走的10多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判决原被告应各自分得64283.66元,即除了谢某在自己光大银行卡上的58000元归谢某所有以外,唐某还需将其取走的10多万元中的58483.66元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给谢某。并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6)渝0107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年12月29日生效(注:唐某已于2017年1月初将款项全部支付给了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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