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未买任何保险的机动车撞伤他人且被交警认定为全责,是否应承担伤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2017-08-30 19:05:52 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

  笔者(石东明律师)代理了一起李某被陈某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普通二人摩托车(该摩托车未买任何保险)搭乘陈某,致陈某受伤,李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认定为事故全责。陈某住院治疗后,其伤残被鉴定为六级。陈某后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和车主廖某请求两位被告连带赔偿478348.92元。

  笔者接受李某委托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一、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定赔偿标准。

  二、陈某明知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无牌照而搭乘,其自身存在过错。

  三、李某免费搭乘陈某,系善意搭乘,因此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廖某提出车辆已卖给李某,没有证据支持,而廖某明知李某无驾驶证,而将车辆出借给李某驾驶,因此廖某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法院经审理后,以(2015)津法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李某、陈某、廖某都有过错,李某只承担了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加之剔除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后,李某实际只承担了原告请求额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五。该判决送达后,廖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因其未缴纳上诉费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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