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上铺摔下受伤,单位赔偿

2019-10-08 09:25:35 石东明律师

  2019年3月的某一天,当事人余某在其叔叔余某某的介绍下来到笔者(石东明律师)的办公室,对笔者说:“我上班10余天,就在重庆市渝北区某一级施工承包大型建设公司项目部职工宿舍中的床上(上铺)于晚上休息时不慎摔下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6000元左右,该公司预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赔偿款项,您看能不能让公司承担一些赔偿责任?”余某提供了一些证据。笔者听余某陈述后且看了相关证据之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双层床没有护栏,存在重大过错,因而告知余某,如果余某起诉公司应该可以胜诉,于是余某便委托笔者代理其起诉建设公司。

  庭审中,建设公司的律师提出如下抗辩:涉案工程已分包给劳务公司,公司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雇佣责任,原告受伤系晚上睡觉不规范造成,受伤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非工作原因造成,被告提供的床铺符合安全要求,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笔者代理余某提出如下代理意见:首先,被告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劳务公司,其次,原告起诉时是以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法院立案时将其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本案开庭审理前,法官再次让原告明确本案案由,笔者再次强调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因此不论被告是否已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与原告有无雇佣关系,被告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的是其提供的双层床没有护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全部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代理人认为如果被告提供的双层床有护栏,护栏能有效保护原告,就不会发生原告摔伤的事故,所以,即使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至于被告所辩称的事后未被安监部门罚款处罚即表示其提供的双层床合格,此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安监局处罚系行政处罚,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关系不大。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以(2019)渝0112民初14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赔偿原告余某数万元款项的民事责任。该判决已于2019年9月28日生效。

  石东明律师系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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