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的某一天,李某来到笔者(石东明律师)办公室,告诉笔者:“因我的妻子杨某亲妹妹杨某某的前夫彭某欠了他人债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17执恢字第1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我(李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邦渝花苑的数百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法院的理由是杨某某与彭某离婚时陈述其夫妻双方债务为欠我60万元,法院认为我先前购买的原来是彭某所有现登记在我名下的房屋是虚假买卖,因此查封了该房屋。我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可该院却驳回了我的执行异议。我与彭某的交易是真实交易,虽然我购买此房屋没付钱,但我及我的妻子杨某借给彭某的资金有137万元,算上利息约有150万元。抵扣购房款90万元后彭某尚欠我60万元。”
笔者告诉李某:“如若你陈述属实,我代理你提出行为异议之诉,本案胜算的可能性比较大。”于是,李某便委托笔者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为异议之诉。
开庭时,笔者将李某及杨某转款给彭某的银行凭据提交给法院,并发表了精心准备的代理意见,虽然彭某的申请执行人饶某、李某某不予认可,但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以(2018)渝0117执异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执恢字第1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邦渝花苑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88.67㎡)的执行”,该裁定书已于2018年9月中旬生效。
石东明律师联系方式:13101320568(微信同号)
1572345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