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胡某、张某(胡某、张某系夫妻)、许某共同出资30万成立了某公司(胡某、张某、许某分别占公司25%、25%、50%的股份,许某系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了几笔业务之后,因股东分歧,从成立到2012年底,公司呈现公司僵局(因股东分歧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股东再也不能从公司正常经营中获得利润,甚至无法收回投资——因为股东之间无法协商解决)
2012年11月,胡某、张某经人介绍来咨询石东明律师时对石东明律师说道:“由于公司僵局,我们不但不能从公司正常经营中获得利润,甚至无法收回投资,因为我们不能与大股东许某协商解决此事。大股东许某不但不主持公司清算公司财产(公司账上有20多万元)并按股权比例将公司财产分配给我们,而且还利用其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擅自将公司经营的上海城业务款转入其另成立的公司,损害了我们的权益。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我们该怎么办?”
石东明律师听了胡某、张某的陈述后,告诉胡某、张某:“可以起诉解散公司,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之后,如公司还不自行清算并分配公司财产给股东,可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这样,胡某、张某便委托了石东明律师代理其起诉解散公司。
石东明律师接受委托后,便代理其向法院提起了公司解散之诉。
开庭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解散公司之诉的调解协议。2013年1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调解协议。
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下达了近一个月,公司仍不自行清算,许某也不将公司上海城业务款转回公司。于是,胡某、张某于2013年2月21日再次委托石东明律师代理其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2013年10 月16 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清算后分配给了胡某、张某近二十万元[见(2013)南法清(预)字第3号案卷材料中的调解书]。胡某、张某收到某公司清算给他们的近二十万元后,十分感慨地说:“石东明律师的据理力争不仅让我们收回了十多万元的投资,而且还分得了数万元的利润,依法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至少是我们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