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某公司工伤赔偿协议撤销并要求重新赔偿案

2017-08-30 19:30:25 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

  笔者的朋友开办的某公司员工胡某2012年1月6日受伤,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月27日认定胡某所受伤为工伤,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2年8月20日鉴定胡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2012年10月17日,笔者(石东明律师)指导朋友开办的某公司与胡某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3万元(胡某住院期间借支的4500元不再返还某公司)从此了结此案,双方再无债权债务。2012年10月20日,胡某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其与某公司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胡某工伤保险待遇92584元。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予受理,胡某在律师的代理下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某公司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胡某工伤保险待遇92584元,其理由是《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明显低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算出的金额,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笔者受朋友开办的某公司的委托出庭应诉:开庭时,笔者针对原告的起诉阐述到“《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在形成《工伤赔偿协议书》前已咨询过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被告并未欺诈、胁迫原告,虽然《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比按照原告的工资标准及原告的十级伤残等级计算出的数额低了数万元,但这系原告在充分了解其应得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的自行处分行为。因此,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及其律师认为上诉改判无望,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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