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明律师的成功代理再次维护了某公司的权益

2017-09-12 20:19:48 励石律师事务所

  笔者(石东明律师)以前曾多次代理笔者的朋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参加诉讼,多次维护了某公司的权益!

  2014年3月26日,某公司收到了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寄来的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以及民事起诉状副本。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载明“某企业诉某开发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某企业申请追加第三人,即申请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通知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出庭应诉”;民事起诉状副本载明“某企业请求某开发商支付其租金1114913元,并要求某开发商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笔者的朋友)告诉笔者,2009年10月9日以前,某公司给某开发商承建位于重庆市潼南县的某工程时租赁了某企业的塔吊,2009年10月9日,某企业、某公司、某开发商以书面形式就某公司欠某企业的租金形成了三方签订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约定某公司欠某企业的租金由某开发商直接支付给某企业,某公司不再承担其对某企业的租金支付义务。

  后来,某公司委托了笔者代理某公司出庭应诉。开庭审理时,某企业明确对第三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某公司与某开发商连带支付租金1114913元及连带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其理由是:因为塔吊是某公司租赁使用的,2009年10月9日三方签订了相关债权债务协议后由于某开发商并未将租金支付给某企业,所以某公司就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针对某企业的理由,笔者提出了如下抗辩意见:第一,虽然塔吊是某公司租赁使用的,但2009年10月9日某企业、某公司、某开发商以书面形式形成的三方签订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第二,该协议生效后,从法律上即免除了某公司再支付某企业租金的法定义务,即使是某开发商分文未支付某企业租金,某公司也不再承担支付某企业任何租金的义务,支付某企业租金的义务只能由某开发商承担。

  笔者在阐述该意见的同时,将权威机关对该法律条文的解释复印给了本案承办法官,由于笔者代理的某公司的抗辩意见有理有据,经法院做某企业的工作,某企业终于同意放弃要求某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并同意由某开发商支付其租金和由某开发商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并且某企业、某公司、某开发商三方就此形成了调解协议。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以(2014)潼法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调解协议。

  注:笔者还代理了某厂被其职工陈某(2014年3月被认定为四级工伤伤残)诉工伤索赔一案,该案某厂最终只支付陈某15万元【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09号民事调解书】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