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明律师代理农民工向企业索要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案

2017-09-14 15:47:09 励石律师事务所

  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天台村6组13号的张某系农民工,其于2013年2月便在某公司担任工地现场管理,某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从2013年4月起便未支付张某工资。于是,张某在索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自己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资,结果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碚劳仲案字(2013)第145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张某的申请请求。张某经笔者(石东明律师)认识的另外的长寿老乡介绍,来找到笔者,笔者看了材料后,接受了张某的委托,代理张某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请求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抗辩:“张某系孟某雇佣的,孟某与某公司系承包关系,因此张某的工资应由孟某支付,与某公司无关,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针对某公司律师的抗辩意见,笔者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张某系孟某请去务工的以及去孟某与某公司系承包关系是事实,但在孟某未支付张某工资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司就应与孟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月24日以(2013)碚法民初字第07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支付张某工资和餐补共计61600元。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时,笔者继续代理张某重申了一审的代理意见,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与二审法官沟通后,觉得二审改判无望,于是于2014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了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裁定下达之日生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93号民事裁定书下送达后,笔者又继续代理张某向某公司索要二倍工资差额(因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和餐补共计61600元,所以某公司只应再支付差额部分即可)。由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碚法民初字第07524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9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张某的工资标准,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碚法民初字第07524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9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张某的工资标准为依据,于2014年7月3日以碚劳仲案字(2014)第2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201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4000元——由于此仲裁裁决有生效民事裁判,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碚法民初字第075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93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某公司即使起诉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仍会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二倍工资差额64000元,因此某公司未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15日内起诉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该裁决已生效。张某已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案张某用证据向某公司索赔工资被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请求,而笔者(石东明律师)同样用这些证据就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和餐补共计61600元。这说明了好律师代理案件的重要性——同样的证据,自己不能充分发挥它的用处,而一名优秀律师却可以将它发挥到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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