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明律师代理学生吴某告赢北京某知名教育公司

2017-09-15 15:41:10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3年1月中旬,某中学初三学生吴某的父亲吴某某打电话向笔者咨询:“石律师,我女儿今年6月即将中考,我在街上看到某教育机构(系北京某教育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宣传,称其一对一辅导,效果相当好,但价格不菲,我怕花了钱又达不到辅导效果,您说我该怎么办?”于是,笔者(石东明律师)指导吴某某代表吴某与某教育机构签订了《教育辅导协议》的风险培训合同,合同约定:

  一、辅导方式 一对一辅导。二、一对一面授辅导,明确辅导课程级别、辅导课程科目及每科目对应的辅导课时数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三、辅导时间2013年1月12日至……。四、费用30400元,其中一次性综合服务费400元,辅导课时费30000元。……十、所保分科目需达到460分,学生历史、政治、体育不纳入保分范围,学生此三课须考到120分左右。若达不到保分承诺,乙方(某教育机构)除去报名费后全部归还给吴某。

  吴某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即向某教育机构支付了30400元,后来,吴某参加了某教育机构的一对一辅导培训。再后来,参加了中考,中考成绩分别为语文110.5分、数学94分、外语105分、物理56分、化学51分,共计416.5分(注:历史、政治、体育未达到120分)。

  由于中考成绩未达到《教育辅导协议》约定的“所保分科目需达到460分”,于是吴某某代表吴某向某教育机构交涉,要求退还3万元,某教育机构不同意,吴某某便代表吴某来委托笔者代理其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起诉某教育机构,请求某教育机构立即返还吴某辅导课时费3万元。该案立案后,笔者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某教育机构未达到《教育辅导协议》“所保分科目需达到460分”的约定,因此,按照《教育辅导协议》约定,某教育机构应退还吴某3万元。

  某教育机构抗辩:“吴某历史、政治、体育未达到120分,所以不应退还。”

  笔者针对某教育机构的抗辩,提出了如下补充意见:

  吴某历史、政治、体育未达到120分是事实,但与本案确定的保分科目无关,因此,某教育机构应该退还吴某3万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沙法民初字第08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教育机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还吴某辅导课时费3万元……”

  该判决送达后,某教育机构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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