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问责

2017-11-28 15:58:14 励石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们时代的发展,政府的职责一直都是为人民服务,可是现实情况却悄然的发生了变化,有一部分的行政人员虽然身在其位,但是却不作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是如何进行问责的呢?今天我们重庆行政诉讼律师就来跟大家说说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根据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行为的意义,学术观点基本统一。但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对现行行政法的规定却很少,导致许多行政机关在不侵权的情况下得不到救济。笔者认为,行政疏忽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定行政行为的义务,在法定或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整的表现和没有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是渎职行为。造成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行政不作为只能是非法的。法律法规有时赋予某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某些情况下作为或不作为的酌处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履行职责,表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极不负责的行为。这种不作为应被视为非法。

  以上就是关于我们行政不作为的问责的相关法律常识了,面对不合理的待遇,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