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位于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德盛村1组,居住在重庆市南坪的孙某2017年5月8日在朋友的带领下来到笔者的办公室,对笔者说:“我银行卡内58000元被他人于2016年11月26日晚23时50分至24时00分盗取,其中转账40000元,取现18000元。我于2016年11月27日报案。我找银行交涉,银行称密码由我保存,银行概不负责。我老家的律师准备代理我告某银行,要收数千元,但又不能保证结果。石律师,不知你能否保证结果?”笔者了解案情后,对孙某说:“你只要未向他人透漏密码,卡内资金被盗系银行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胜诉的可能性十分大。”于是,孙某便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之后,笔者代理孙某起诉某银行。某银行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聘请了重庆市首屈一指的所里有近200名律师的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应诉。庭审时,某银行的两位代理律师虽然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以(2017)渝0105民初1096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借记卡本金损失58000元,支付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本金损失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5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该判决于2018年8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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