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数额不清且被他人起诉,要求归还数十万元时,您该怎么办?:一起典型套路贷案件代理记

2019-02-18 17:34:39 石东明律师

  2018年7月23日,位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同一栋楼的郭某来到了笔者(石东明律师)的办公室,告知笔者:“我被舒某起诉要求我归还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我赔偿其1300元的财产保全费损失,在起诉我之前舒某还准备将我的位于南坪的房产抵充其借款,其经过是我(郭某)与舒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落款时间是2017年10月18日,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30天为一个借款周期,贷款每日息万分之八,时间不足一个贷款周期的按天数计算。我(郭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舒某出具收到20万元款项的借条一张,以及确认收到20万元款项的收款确认书一份。虽然办理了这些手续,但事实上舒某并没有借这么多款给我,是舒某不断借给我款项,我又不断还款给舒某,总之我认为我未借到舒某这么多款项。”笔者接过合同阅读并认真分析后,对郭某说:“我可以代理你依法应诉,但要开庭质证后才能有所结果。”

  笔者根据郭某与舒某银行款项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明细得出截至2017年10月26日,郭某尚欠舒某本金23400元,不欠付利息。舒某2017年11月7日提供借款45000元,郭某于2017年11月15日还款15500元,经核算,截至2017年11月15日,郭某尚欠舒某借款本金53728元,不欠付利息。舒某于2017年11月16日提供借款25000元,郭某于2017年12月1日、12月2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7日、12月8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5日分别还款12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860元、860元、860元、23860元、400元、400元、800元、400元、400元合计32440元。截至2017年12月16日,郭某尚欠舒某借款本金48705.18元,不欠付利息。舒某于2017年12月16日提供借款1万元,郭某于2017年12月17日、12月21日、12月25日、12月28日分别还款1200元、1200元、200元、170元合计277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郭某尚欠舒某本金57696.34元,不欠付利息。郭某于2018年2月3日、2月6日分别还款300元、1800元,截至2018年2月16日,郭某尚欠舒某借款本金57327.23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笔者代理被告郭某就原告(原告的律师代理原告出庭)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依法举证,笔者将郭某与舒某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明细陈列给法院且依法提出了抗辩意见,并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以(2018)渝0105民初1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舒某返还借款本金57327.23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数额仅为舒某起诉金额的28%,该判决已于2019年1月中旬生效。

  石东明律师联系电话:13101320568; 1572345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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