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蔡某向某大型集团公司索要工程款案

2017-08-31 08:48:52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5年9月初,蔡某来到笔者(石东明律师的)办公室,称其在四川广安前锋为四川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厂房,该厂房系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给注册资金为数亿元的位于西安的某大型集团公司的重庆分公司将部份工程分包其施工承建的,重庆公司也与其进行了结算,然而,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现已被刑拘,其向某大型集团公司索要工程款,某大型集团公司以决定设立重庆分公司存档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局中的公司印章与某大型集团公司印章不一致为由,不予认可重庆分公司的结算,也不承认其施工的工程款。

  笔者看了蔡某提供的材料后,建议蔡某起诉某大型集团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索要工程款。某大型集团公司接到蔡某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先是提管辖权异议,后又答辩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局档案中某大型集团公司决定设立重庆分公司的印章与某大型集团公司印章不一致,不认可蔡某的工程款数额。也不认可重庆分公司的结算行为。开庭审理时,某大型集团公司又不到庭。开庭时,笔者代理蔡某阐述道某大型集团公司决定成立重庆分公司存档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局档案中的印章与某大型集团公司印章不一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成立重庆分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那么重庆分公司就是合法成立的。重庆分公司的结算就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重庆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就应由某大型集团公司承担。笔者提供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执复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2份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以(2015)前锋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原告蔡某支付劳务费305万、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利息50万元、2014年4月27日起每月利息2万元至劳务费付清时止,某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某集团公司清偿.....。该判决送达后,某大型集团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某大型集团公司又拒不到庭,于是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川16民终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某大型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时,某集团公司已欠蔡某工程款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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