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被打的清洁工拿到应有的赔偿

2017-09-01 09:08:59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下旬,易某来到笔者(石东明律师)的办公室,诉说其婆婆朱某系某公司的清洁工,上班时因口角纠纷被同事何某打伤(未评上伤残等级),同事何某系从农村来的农民工,不愿意赔偿朱某,也无力赔偿朱某,朱某想找单位赔偿,单位称:何某打人与单位无关,单位只是让何某打扫公路,并未让何某打人,何某的打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此,单位除先前出于人道主义已自愿补偿给朱某的6000元外,单位依法不应对朱某进行任何赔偿,也不愿意再对朱某进行任何补偿。易某还说,在找笔者之前,已找了10多位律师,10多位律师都说,要想法院判决单位赔偿朱某损失几乎不可能。

  笔者经详细审阅易某提供的有关包括朱某病历在内的资料以及详细查阅了相关规定后,十分肯定的回答易某:“若我代理本案,法院判决单位赔偿朱某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并愿意与你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若法院不判决单位赔偿朱某损失,我不收你任何费用)”,于是易某便与笔者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笔者代理朱某起诉单位赔偿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5)南法民初字第1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即单位)赔偿朱某数万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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