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述,均有判决书、调解书、非诉讼调解协议为凭。
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
①代理企业依法应诉前高管索赔81万多元案:2010年8月,某企业前高管离职后在律师代理下向企业索要工资97500元、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以及补偿一年的工资18万元(税后)、股份分红30万元等总计81万多元,石律师代理企业依法应诉,终审法院判决企业只支付其拖欠前高管的工资5万多元,前高管的其他70多万元的请求法院均未支持;
②代理公民告赢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获得补偿案:2008年9月21日,一公民在上班时因违章搭载亲属引发交通事故受伤(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在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向其赔偿了17.2万元后,其他高级律师、律师代理其要求经开区管委会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管委会认定其受伤性质不属工伤,其他高级律师、律师继续代理其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管委会的决定,即其受伤性质不属工伤。该公民慕名找石律师代理其起诉撤销管委会的决定(实质上也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经过石律师的精心代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管委会的决定(实质上也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企业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来企业觉得胜诉无望,终于补偿了该公民近10万元费用并撤回上诉;
③代理违纪职工李某告赢企业案:2009年2月28日李某来委托石东明律师时称“其系某企业售票员,其入职时交了3000元票款预交金,其劳动合同于2009年9月5日到期。因其2008年12月8日出售废票被企业稽查人员发现,且后来因故未上班。企业以其出售废票系违纪行为且其旷工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经职代组长联席会研究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扣款3000元 ”。李某不服企业决定,请石律师为其维权,石律师代理李某向企业发了律师函,企业不予理睬。于是,石律师代理其向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阐述了如下观点“企业的规章制度(包括对职工处罚决定)制定程序不合法(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且未告知职工);即使该规章制度合法,该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对票款预交金的处置 。另外,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金,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赔偿李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最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23日裁决:“一、企业赔偿李某失业金4104元;二、企业退还李某票款预交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