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来找到笔者(石东明律师)并告诉笔者:“曾在我公司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李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石律师你能否代理我公司出庭应诉?”笔者(石东明律师)接过李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见副本上写着“我(注:李某)于2013年7月13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200元每天结算工资,但结算时只按150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所以发生争执。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我2013年7月13日、29日、8月4日至10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750元”。笔者看了李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并询问了宋某的一些问题后,接受了某公司的委托。
2014年3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时,笔者(石东明律师)代理某公司答辩到“某公司与李某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双方口头约定,有业务就通知来做,没业务就不来做”。由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庭审确认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有业务就通知来做,没业务就不来做。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认为李某于2013年7月13日、29日、8月4日至10月27日在某公司做弱电安装业务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于是该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以“渝沙劳仲案字(2013)第108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李某的仲裁申请请求。
由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确认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有业务就通知来做,没业务就不来做。李某觉得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也是徒劳无益,所以李某在领到“渝沙劳仲案字(2013)第1083号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渝沙劳仲案字(2013)第1083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
石东明系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资深律师。
石东明律师联系电话:13101320568、1572345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