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笔者的一位好友来委托笔者,称“其广东江门的朋友黄某(系个体工商户)被重庆一公司诉支付买卖合同货款近8万元”。笔者接受委托后,没几天,重庆公司的副总经理打电话给笔者,说:“欠债还钱,拿货给钱,天经地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公司不请律师就能打赢本官司。若黄某自愿支付货款,调解结案,不仅可以节省执行费,还可以减少一半的诉讼费,请黄某明智点、识相点”。由于黄某不愿意调解,笔者只好依法应诉。开庭时,原告举证后,笔者发现原告证据缺乏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于是笔者依据证据的三性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辩驳,并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原告的证据。笔者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信。开庭后,原告觉得胜诉无望,最后终于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撤回了对黄某的起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8)江法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从那以后(至今已有三年多)再未找过黄某支付所谓的货款,现原告即使再行起诉黄某支付货款,早已过了诉讼时效,黄某因此在此买卖中少支付近8万元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