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10-17 16:36:09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11年9月涂某来委托笔者(石东明律师)时称其父涂某某生前与吴某某、王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吴某某、王某某诉至法院,笔者看了涂某拿来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起诉状内容为:“1、依法确认二原告与涂某某于2010年5月22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原告起诉的实质就是要独自享有2套房屋的所有权)。

  事实与理由:被告涂某系涂某某独生女,涂某某所有的位于江津区XX镇XX村的农村房屋一栋,该房屋因实施攀华项目而被拆迁。在2009年9月9日,涂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与重庆市XX公司签订了《江津双福新区实施攀华项目土地流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定向购买)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选择定向购买住房安置,以安居房价格800元/平方米,自愿购买在双福新区津福地块选择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安居还房各一套等内容。2010年5月22日,涂某某与原告吴某、王某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涂某某将其所取得的安置房两套,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和60平方米,以总房款9万元的价格卖给二原告。其中一套位于双福区津福B区,建筑面积为124.85平方米,已经交付,且二原告已装修入驻;另一套60平方米的拆迁还房尚未选房和交付。该合同的第二条明确了二原告在2005年和2006年已经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款。2010年5月22日,涂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吴某某3万元整,吴某某还欠涂某某1万元整”。 2010年7月21日,涂某某因病去世。”

  开庭时,笔者代理涂某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法院的努力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吴某某、王某某一次性向被告涂某支付房款1万元,补偿款2万元。共计3万元(当庭兑现)。

  二、 江津区双福新区的津福B区的一套拆迁还房,建筑面积为124.8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原告吴某某、王某某所有,被告涂某在2011年11月17日前协助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吴某某、王某某承担。

  三、 江津区双福镇X村X组砖瓦结构的农村房屋一栋的拆迁安置房双福新区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20余万)一套归被告涂某所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涂某承担。

  四、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吴某某、王某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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