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违纪职工李某告赢企业案

2017-10-20 16:32:13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28日李某来委托石东明律师时称“其系某企业售票员,其入职时交了3000元票款预交金,其劳动合同于2009年9月5日到期。因其2008年12月8日出售废票被企业稽查人员发现,且后来因故未上班。企业以其出售废票系违纪行为且其旷工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经职代组长联席会研究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扣款3000元 ”。李某不服企业决定,请石律师为其维权,石律师代理李某向企业发了律师函,企业不予理睬。于是,石律师代理其向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阐述了如下观点“企业的规章制度(包括对职工处罚决定)制定程序不合法(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且未告知职工);即使该规章制度合法,该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对票款预交金的处置 。另外,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金,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赔偿李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最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23日裁决:“一、企业赔偿李某失业金4104元;二、企业退还李某票款预交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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