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企业告赢对方公司股东案

2017-10-25 15:57:37 励石律师事务所

  2001年5月8日,重庆某企业与四川华蓥一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如数发货,华蓥企业付了部分货款后再也不付款了,其股东反而在向工商局承诺“债权债务由股东负责”后将企业注销。重庆企业再找华蓥企业付款时,华蓥企业已不存在了;找其股东付剩下的货款,各股东虽各自拥有豪华轿车,却以“公司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付余下的货款。重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来委托石律师,石律师详细研究案情后,根据《公司法》理论及参考国外立法例的规定(当时我国的《公司法》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现《公司法》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将各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连带偿付余下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可一审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石律师坚信他的代理方向及代理意见没有一点错误,在与重庆企业再次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若二审败诉,则石律师不仅不收费,还要自己承担全部差旅费和诉讼费)后代理重庆企业向广安中院提起了上诉。最后,广安中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各股东连带偿付余下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此款数额并不算太大,但对一家刚起步的民营企业来说,此款也算是救了其资金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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