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重庆一企业与贵阳一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发货后,贵阳企业以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重庆企业委托石律师后,经石律师据理力争,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贵阳企业全额付重庆企业的货款,重庆企业收回了几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