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和谐诉讼的典范案例

2017-10-27 16:04:00 励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61岁的余国灿,曾于1978年进入重庆机床配件一厂工作,于1988年调离重庆机床配件一厂到沙坪坝三惠机电配件厂工作。沙坪坝三惠机电配件厂后来注销了。重庆三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由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于1991年以集资的方式创设组建,后于1995年因公司内部经营及机制问题,申请予以了注销。重庆沙坪坝区三惠机电配件厂厂长、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负责人、重庆三惠机电科技开发公司的经理,均为徐昭良,但重庆市沙坪坝区三惠机电配件厂与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及重庆三惠机电科技开发公司、重庆三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演变关系因资料不齐而不能明确。几个单位均各自独立具备法人资格。余国灿因过了60岁(诉讼时已接近62岁)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因而无法领到退休工资,在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信访无果后于2010年3月1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重庆三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依法代理重庆三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诉。经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0)沙法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余国灿承认其与被告重庆三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在被告及其前身三惠机电科技公司上过班的事实。对原告余国灿自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余国灿提供的证人证言,主要涉及有关当事人提及的被告前身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至于原告余国灿坚持档案存放在被告处即可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其自认同被告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相抵触。简单地以档案的存放地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忽视事理逻辑的表现。因此,原告余国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原告余国灿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余国灿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余国灿情绪非常激动,称“如果二审还是败诉,其因此不能领取退休工资,生活再无什么意义,其必将与重庆三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昭良拼命。后来,我在寄给法院代理词的同时也为余国灿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9)64号文即《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自己去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最后,余国灿按《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不交一分钱就办理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因为余国灿在重庆机床配件一厂有10年的工龄,在沙坪坝三惠机电配件厂又有10年的工龄,累计有20年工龄,超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15年工龄,因此不交一分钱就办理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能每月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即退休工资,可谓赢了实质上的诉讼(形式上——判决书上败诉了),可我方也赢得了官司的胜诉——真可谓“双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百度中输入“(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网上查询判决书内容]。

  噩梦醒后的思索:二审开庭后的当天晚上,我做了一个噩梦——梦见余国灿不停地在市政府信访办与重庆三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来回奔波,之后又在街上乞讨,仍然不能维持生计,转而发怒,提了一把菜刀砍向重庆三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昭良,将站在徐昭良身旁的我沾了满身血并同时骂我是诉棍(这或许是当天庭审时余国灿称如果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工资,将要与徐昭良拼命的原因。因而,才做了此梦)。噩梦醒来,我经过认真思索后决定:我不但要让我方赢得官司,我还要同时解决余国灿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的问题。虽然余国灿一审时也请了两位代理人(一位是律师代理,一位是公民代理),二审时又请了一位援助律师代理,解决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问题本该是他们的事,然而在他们不能为余国灿解决时,作为律师,在不影响我方赢得官司的同时,我有义务和责任解决余国灿的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问题。于是,我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寄代理词的同时寄给了二审承办法官,让承办法官转交给余国灿(因为开庭时双方剑拔弩张,余国灿为此与我十分对立,根本听不进我的话——虽然开庭时我也讲到:即使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余国灿也可以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更不相信我还会替其解决问题)。后来余国灿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不交一分钱就办理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也因此能每月领取退休工资。

  办案小结:凭心而论,和谐诉讼,以前在我心中就好比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诉讼双方剑拔弩张,怎么可能做到和谐呢?通过本案的代理,我终于明白了:只要我们认真思索,依法依理办案,双赢的和谐诉讼是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是能够最终做到案结事了,而不是就案办案的案结了事(如果本案我就案办案,不为余国灿着想,不为余国灿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把《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通过承办法官寄给他,只管我胜诉了事,那我就是就案办案,案结了事了)。这样,就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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